179 借条上保证人承诺“提供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是真的无限期吗?_灰犀牛普法

借条上保证人承诺“提供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是真的无限期吗?

在生活中,借钱给朋友或者家人是常有的事情,有时候为了保险起见,还会找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借款。但是,当借条上的保证人写着“提供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时,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真的意味着保证人要一直承担这个责任,直到债务还清为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

首先,“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听起来好像是说,只要借款人没有把钱还清,保证人就要一直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法律对于这种表述是有特别规定的,并不是字面上理解的那样“无限期”。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换句话说,即使借条上写了“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法律也不会认可这样的说法,而是会将其理解为一种约定不明的情况,进而规定了一个明确的保证期间——即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六个月。

三、案例分析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2021年7月1日,乙向甲借款12万元,借期一年,丙自愿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且写明“本人丙自愿对乙借甲人民币12万元提供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到了2024年6月1日,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还款,同时也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但丙辩称,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保证期间表述为“提供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到2023年1月1日止。由于甲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保证期间已经过了,丙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

立法者在进行价值判断时,考虑到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并未享有权利,仅是承担义务。长期不确定的保证期间将不恰当地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故做出上述规定,对保证期间进行限制,敦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

五、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明确保证方式:在签订借条时,应该明确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立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则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2. 注意保证期间:无论是哪种保证方式,都需要注意保证期间的规定。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书面约定更清晰: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而应该明确写出具体的保证期间和条件,以减少未来的纠纷。

六、结语

总之,“无限期偿还担保责任”并不是真正的无限期,而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一个期限。如果你是债权人,务必关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你是保证人,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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