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一方在恋爱中花光积蓄,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_灰犀牛普法

一方在恋爱中花光积蓄,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

恋爱时掏心又掏钱,为对方买礼物、付房租、转账红包,甚至把多年积蓄都花在两人共同生活上。可一旦分手,回头一看:自己身无分文,对方却毫发无损。这时候很多人会想:“我能不能告他/她‘不当得利’,把钱要回来?”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可以明确告诉你: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
因为“不当得利”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而恋爱中的自愿支出,通常不满足这些条件。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例出发,帮你理清这个常见误区。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法律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但同时,法律也列出了三种除外情形,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法院普遍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消费、转账等行为,属于基于情感的自愿给付,具有“道德义务”或“社交礼仪”性质,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简单说:你愿意为爱花钱,法律尊重你的选择;但分手后反悔,法律一般不支持“秋后算账”。


二、什么情况下可能要得回?

虽然“花光积蓄”听起来很惨,但只有极少数情形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 1. 大额财物 + 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

比如:为筹备婚礼支付彩礼、买房首付、购买钻戒等。如果最终未结婚,可主张返还。

✅ 2. 有明确借贷合意

聊天记录里对方写明“这笔钱算我借的”“下月还你”,且金额较大,可按民间借贷处理。

✅ 3. 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单方付出

例如:一方月收入5000元,两年内为对方转账40万元,且对方无任何回馈。法院可能酌情认定部分款项需返还(但难度极高)。

但注意:日常吃饭、旅游、节日红包、普通礼物等,一律视为自愿赠与,无法追回


三、真实案例参考

案例一:2023年江西“恋爱花费5万元索赔案”

2023年,男子小陈与女友恋爱一年多,期间承担了全部约会开销,包括餐饮、旅行、节日礼物等,累计花费约5.2万元。分手后,他以“不当得利”起诉女方,要求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

  • 所有支出均发生在恋爱期间;
  • 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或附条件赠与;
  • 花费属于维系感情的自愿行为,符合社会交往习惯。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明确指出“爱情不是买卖,金钱难换真心”。

案例二:2024年广东“大额转账返还案”

2024年,张先生在恋爱期间向女友转账共计38万元,其中包含一笔25万元的购房首付款(登记在女方名下)。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多次提到“这房子是我们结婚用的”。后两人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认定:

  • 25万元购房款明显超出一般恋爱消费;
  • 结合聊天内容,可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 条件未成就(未结婚),赠与可撤销。

最终判决女方返还25万元购房款,但其余13万元日常转账不予支持。


四、给你的实用建议

  1. 别幻想“不当得利”能救你:法院对这个理由非常谨慎,成功率极低。
  2. 大额支出务必留痕+明确性质:如果是借款,一定要写借条或聊天确认;如果是为结婚准备,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3. 理性恋爱,量力而行:感情需要经营,但不必“倾家荡产”。真正爱你的人,不会让你独自承担所有开销。
  4. 如已发生,及时咨询律师:哪怕希望渺茫,专业评估也能避免你走冤枉路。

五、总结

恋爱中花光积蓄,几乎不能以“不当得利”要回钱。
法律保护的是有依据的权利,而不是后悔的情感

如果你正因感情投入太多而感到委屈,请记住:真正的损失不是金钱,而是你忽视了自我保护的意识。未来无论是恋爱还是合作,都要学会“感情归感情,账目归账目”。

爱情可以无私,但财务必须清醒。
别让“我以为你会珍惜”变成“我连自己都没顾好”。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是结合政策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当您面对法律问题时,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