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手、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有些人会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说法,甚至双方还签了书面协议,白纸黑字写着“男方自愿支付女方青春损失费XX万元”。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写进协议的“青春损失费”,法院真的会支持吗?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可以明确告诉你: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哪怕它写进了协议里。 为什么?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例出发,给你讲清楚。
一、法律上根本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个概念
首先得明白一点:“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术语,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从未承认过这一赔偿项目。
法院处理感情纠纷时,只认可以下几类合法补偿:
- 离婚经济补偿(如一方承担更多家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
- 离婚损害赔偿(如对方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
- 同居期间的合理费用分担(如女方因怀孕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
而“青春损失费”本质上是把“感情付出”“年龄增长”“机会成本”这些主观感受货币化——但法律不为“逝去的青春”定价。
二、为什么写了协议也无效?
很多人以为:“我们都签字了,难道不算数?”
但根据《民法典》第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普遍认为,“青春损失费”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因为它:
- 将人身情感关系商品化;
- 变相鼓励“以恋爱牟利”;
- 可能限制一方的恋爱自由或人格尊严。
因此,即使双方自愿签署,法院也会认定该条款自始无效。
例外情况:如果协议名义上写“青春损失费”,但实质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比如职业中断、医疗支出),且表述合理,法院可能按“赠与”或“补偿款”处理——但必须避开“青春损失”这类敏感词。
三、真实案例参考
案例一:2023年成都“10万元青春损失费”协议被驳回
2023年,成都一对同居三年的情侣分手。男方在分手协议中签字同意支付女方10万元“青春损失费”,并打了欠条。
女方后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协议明确使用“青春损失费”字样;
- 双方无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补偿情形;
- 该约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2024年深圳“45万元补偿款”部分获支持
2024年,深圳一对未婚情侣分手。男方签署协议,承诺支付女方45万元,理由包括“耽误其事业发展”“多次流产造成身体伤害”等,并注明为“自愿补偿款”。
女方起诉后,法院没有直接否定协议,而是审查了实际损失:
- 查明女方确因同居期间两次终止妊娠,产生医疗费、误工损失;
- 男方收入较高,具备支付能力;
- 协议未使用“青春损失费”等表述。
最终,法院将该款项定性为赠与合同,但由于男方尚未支付,行使了任意撤销权,仅支持了其中12万元的实际损失部分,其余视为可撤销赠与不予支持。
关键区别:用词+事实依据决定了结果。
四、给你的实用建议
别在协议里写“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这些词一出现,基本等于“无效条款”。如果真想补偿,可写成“自愿经济帮助”“生活补助”“医疗/营养补偿”等,并附上合理理由。保留实际损失证据
如因同居怀孕产生的医疗记录、收入减少证明等,比空谈“青春”更有说服力。大额补偿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避免现金交付,否则容易被说成“借款”或“赠与反悔”。已支付的“青春损失费”很难要回来
如果对方已经自愿付了钱,再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返还,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毕竟你当初是自愿给的。
五、总结
“青春损失费”写进协议,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原因很简单:法律保护的是实际损失,不是情感账单。
如果你正在起草分手协议,记住:感情可以体面结束,但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把“青春”换成“实际支出”,把“损失”换成“补偿”,才更有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
“爱情可凭心而动,分手需依法而行。”
别让一份无效协议,既伤了感情,又输了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