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双方短暂恋爱后订立婚约,现婚约无法维持,彩礼如何返还?_灰犀牛普法

双方短暂恋爱后订立婚约,现婚约无法维持,彩礼如何返还?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但在某些地方,传统的习俗仍然占据着重要位置,彩礼便是其中之一。彩礼作为中国古老的传统习俗之一,在很多地区依然保留着它的影响力。然而,当一段关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彩礼的返还问题便成了一个令人头疼的话题。本文将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一、案例背景

李某与刘某一在经过短暂恋爱后订立了婚约,并举行了订婚仪式,李某给了刘某一及其家人一笔彩礼和一些贵重物品。然而,订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发展关系,最终决定解除婚约。此时,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二、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具体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刘某一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符合上述第一条的情形。那么,彩礼应该如何返还呢?

  1. 返还范围:法院认为,彩礼的返还应当限于金钱和贵重物品,如本案中的礼金以及金手串、金手镯、耳钉、项链、戒指等贵重首饰。至于订婚宴席和其他礼品,则被认为是订婚的正常开销,不属于返还范围。

  2. 返还数额:鉴于双方通过媒人介绍短暂恋爱后订立婚约,最终未能维持婚约,双方均存在一定因素,因此,彩礼的返还应当是适当的。李某自认刘某一曾回礼6000元,这部分应当在返还时予以扣除。

  3. 返还责任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彩礼是由李某给付给刘某一及其家人,但由于刘某一已成年,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系由刘某一的父母收取,因此,法院判决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仅为刘某一本人。

四、法官说法

近年来,彩礼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地区存在着彩礼金额过高、家庭攀比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给年轻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影响了婚姻的本质。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力求让彩礼回归其“礼”的本质,避免其成为婚姻的负担。

五、结论

综上所述,当双方短暂恋爱后订立的婚约无法维持时,彩礼的返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重要的是,双方应该理性对待这一问题,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减少不必要的争执。毕竟,比起金钱,彼此的幸福和未来的美好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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